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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深圳申办展会注意事项--深圳ata展览品进出口报关公司 |
产品类别:展览品进出口动态 |
更新日期:2017/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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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
深圳申办展会注意事项--深圳ata展览品进出口报关公司
㈠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如实申报进境展览品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及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对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行处理。
㈡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海关批准,不得移出。进境展览品经海关批准同意移出指定监管场所,但是进境时未向海关提交担保的,应当另外提供相应担保。
㈢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执行监管任务时,展览会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为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提供便利。
㈣遇到展览品留购情事,办展人、参展人应当提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㈤进境展览品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
㈥进境展览品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灭失或者受损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㈦需要转到深圳关区以外举办的展览会或参展的进境展览品,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及时向下一展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展览品科凭下一展出地主管海关关封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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