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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ATA单证册索赔须知
产品类别:ATA进出口咨询
更新日期:201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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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说明:
ATA单证册索赔须知

索赔的原因:
引起索赔的原因主要包括货物没有原状复出口、违反海关相关规定等,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复出口未申报:持证人有义务在进出境时主动申报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如果持证人没有进行复出口申报,海关就没有办法了解货物是否原状复运出境,无法核销单证册,从而提起索赔;

货物没有全部原状复出口,且未办理结关手续:实践中,持证人可能出于某种原因,将部分或全部货物留在暂准进口国/地区(和/或过境国)不再复运出境,比如出售、赠予等。这些情况下,为了终止暂准进口手续,持证人应在暂准进口国/地区(和/或过境国)允许的条件下为这些货物补办结关手续,否则将被提起索赔;

复出口超期:持证人办理暂准进口手续时,海关会为临时进口货物规定最迟的复出口期限,持证人必须在海关签注的复出口日期之前将货物复运出境或者申请延长该期限,否则持证人将被认定为违反了暂准进口规定,暂准进口国/地区(和/或过境国)海关有权对此进行处罚并提起索赔;

货物被窃、丢失或被毁:对临时进口的货物被窃、丢失的情况,持证人仍须办理结关手续,缴纳进口各税。至于货物被毁的情况,其处理方式要视毁坏程度及海关要求而定,如果持证人不打算将其复运出境,应当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终止货物的临时进口状态。若持证人未履行上述手续,暂准进口国/地区(和/或过境国)海关有权提起索赔;

海关未进行核销操作:暂准进口国/地区(和/或过境国)海关通过将撕下留存的进口凭证和复出口凭证核对来确认单证册项下货物是否按规定复运出境。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海关没有进行核销操作而引发索赔,作为持证人有义务提供证据核销单证册。

索赔证据:

持证人可提交证据取消海关提出的索赔。取消海关索赔的直接证据为暂准进口国/地区(和/或过境国)海关签注的复出口存根,此外,还可以提供其他证据间接证明货物已从暂准进口国/地区(和/或过境国)离境。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索赔证据大致分为两种:

单证册内证据:进口国/地区海关签注的复出口存根/凭证、出口国海关签注的复进口存根/凭证、第三国海关/地区签注的进口或复出口存根/凭证、过境国/地区签注的过境存根/凭证等单证册内海关签注的证明;

单证册外证据:指单证册外其他能够证明货物已经离开进口国/地区或已办理结关手续的文件,例如:货物报关单、完税凭证、提单、机票、货物状况证明书等。由于单证册外证据并非源自单证册本身,暂准进口国/地区(和/或过境国)海关有权决定证据是否被接受。因此这类证据与被索赔单证册的关联性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海关出具的文件被作为有效证据接受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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