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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展览品进口流程 |
产品类别:服务项目 |
更新日期:2016/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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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
展览品进口流程
1.展览品进口备案
接待来华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将有关的批准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关,并向展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展览品进口担保
展览品进境时,展览会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可为相当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书,以及经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在海关指定场所或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可免于向海关提供担保
3.展览品进口报关地点
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展出地海关办理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展览品,应当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展览品时,应向海关提交展览品清单
4.展览品进口查验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于展览品开箱前通知海关,以备海关到场查验。海关对展览品进行查验时,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并负责搬移、开拆、重新封货包装等协助查验的工作
5.展览会期间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海关认为需要审查的物品,应经过海关审查同意后,方能展出或使用。
对我国、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不得展出或使用,并由海关根据情况予以没收、退运出境或责令展出单位更改后使用
6.展览品进口驻场监管
7.展览品进口复出境
展览会结束后,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展出地海关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展览品实际复运出境时,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递交有关的核销清单和运输单据,办理展览品出境手续。对需要运至其它设关地点复运出境的展览品,经海关同意后,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展览品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应报经主管海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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